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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常识

  • 2024-11-23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拆迁法律常识:

拆迁主体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集体土地征收: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程序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 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会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发布告知书,告知被拆迁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 拟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集体土地征收 :
    •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组织召开听证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补偿标准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及临时居住的不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针对有合法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 集体土地征收 :
    • 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与被征收人应依照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等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拆迁原则


  • 先补偿后搬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 公平合理补偿:征收土地或房屋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拆迁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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