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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地法律常识

  • 2024-11-24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土地法律常识:

土地所有权


  •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方式与期限: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流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设立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
  • 使用与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反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征收与补偿


  • 征收条件与程序: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违法与纠纷处理


  • 违法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等,将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行政处分等惩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纠纷解决方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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