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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 2024-11-24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结婚相关


  • 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禁止结婚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重婚的婚姻无效.
  •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夫妻关系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

离婚相关


  • 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 离婚子女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家务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亲子关系


  • 非婚生子女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抚养与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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