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输血的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无偿献血制度: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采血机构管理: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且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 血液用途及禁止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临床用血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临床用血原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 用血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合法的血液制品,不得使用非法采血或者血液制品。需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输血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并制定用血计划,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 1600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 输血前检查及记录保存:输血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输血前检查,并根据输血适应证进行输血。输血后,医疗机构应当将输血记录、输血报告等资料保存至少 10 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输血前评估与准备: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在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同时,要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等准备工作.
- 血液选择与输注:规定了不同血液制品的选择和使用原则,如对于 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等。输血时应遵循先慢后快、密切观察的原则,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儿童、心功能不全等患者,应减慢输血速度,密切观察有无输血反应.
- 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明确了输血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时的处理流程,如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并进行一系列核对检查和相关检验等.
《血站管理办法》
- 血站职责与分类: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采血供血规范: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了血液制品的生产、供应、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经血液制品传播疾病.
-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血液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输血过程中不传播疾病,对传染病的报告、隔离、消毒以及相关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