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依法管理招生工作”的工作要求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哈工大”),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街145号,邮编150001。
第三所学校是首批录取本科生的院校。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历考试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联合学院)、海洋工程(联合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学等专业。工科(联合学院)四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均在本校)。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学位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还将获得南安普顿大学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本科招生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市)根据学生占全国学生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录取学生的不平衡。预留方案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各省各专业本科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办发布为准。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办学专项计划、高等学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扶贫专项计划、推荐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在台招生、台湾地区、港澳台、中外合作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严格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教育部审备案的专项招生指南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各省各专业本科招生计划(包括各专业选修科目及报考要求)由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实行分批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学校招生按各省(区、市)分批招生计划的100%-105%进行调整。对专业意愿不满意、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档案。
第十六条 入学体检标准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入学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不设口试。
第十八条 学校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物理(中外合作办学)、造船与海洋工程(联合办学)、海洋工程(联合办学)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工程(联合学院)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使用其他语言的考生慎重申请。以上专业只招收志愿考生。以上专业不设口试。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分配专业,遵循分数优先、志愿填报的原则。主要志愿者之间没有等级差异。备案成绩相同的考生,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将按照高考总分高分顺序优先录取考生专业考试(不计加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总分(不含加分)、数学、外语、语文高分考生优先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内蒙古学校实行“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1:1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来技术学院面向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智慧海洋未来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选拔优秀学生,实行本科与硕士(博士)连贯培养。
第 5 章杂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经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及时公布相关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网网站:电话:0451-82519740。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451-82519612。
第6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对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