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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常识

  • 2024-11-27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婚姻法法律常识:

结婚相关


  • 结婚条件
    • 自愿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禁止结婚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增加了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妻关系


  • 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同时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夫妻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夫妻忠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离婚相关


  • 离婚方式: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离婚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判决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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