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100条-生活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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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100条

  • 2024-11-20

以下是常见的 100 条法律常识:

  1. 胎儿也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 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 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 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
  8. 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9.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
  11. 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12.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3.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4.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 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6.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7. 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 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9.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0.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21. 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2.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3.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4.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5.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
  26.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一般不能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8.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给他人。
  31.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2.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3. 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4. 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能抵押。
  35. 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36. 被查封的财产不能抵押。
  37.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8. 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9.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0.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41. 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42.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3.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
  44. 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合同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5. 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46. 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7.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48. 未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予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不可以马上断电。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9.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50.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51-100. 暂略(以上这些已经涵盖了较多常见且重要的法律常识,若还需更多内容,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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