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常识100条-生活小百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综合问答 > >

基本法律常识100条

  • 2024-11-19

以下为 100 条基本法律常识示例:

  1. 胎儿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 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 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 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
  8. 被宣告失踪的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9.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
  11. 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12.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3.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4.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 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6.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7. 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 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9.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0.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21. 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2.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3.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4.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但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5.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6.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一般不能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8.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31.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2.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3. 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4. 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能抵押。
  35. 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36. 被查封的财产不能抵押。
  37.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8. 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9.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0.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41. 定金和违约金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42.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3.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
  44. 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合同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5. 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46. 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7.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的,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48. 未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予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9.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50.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1.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52. 《民法典》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53.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54.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55.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56.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7.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医疗机构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5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9. 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 10 周岁降低到 8 周岁。
  60. 子女已满 8 周岁的,离婚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1. 收养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2. 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3.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 40 周岁。
  6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65.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6.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67.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8.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等。
  69.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0. 未经许可,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7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72.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73.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
  7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75.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76.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7.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8.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7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8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2.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3. 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84.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5.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6.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87.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8.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89.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0.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9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92.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93.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94.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9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96.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9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98.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99.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100.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基本法律常识100条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op